2010年2月10日起,我省律師服務收費將執行新標準,相比老標準,新標準略有調整。以合肥為例,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時原來是按每小時40元至800元收費,而新標準中,律師事務所計時收費的標準調整為每小時60~1200元,不足1小時超過30分鐘的,按1小時計算;不足30分鐘的,不收費。新收費標準的執行期為3年。
新標準仍按三類劃分
據悉,新標準中,仍將我省律師服務收費按計件、計時以及風險代理收費劃分。
其中,計件收費按刑事訴訟案件、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案件不同收費:如,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均為1000~6000元/件;審判階段為1200~12000元/件。而代理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案件的,不涉及財產關系或爭議標的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每件收取基本代理費1000~8000元;涉及10萬元以上財產關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費外,則按爭議標的大小,分段累計收費,如10萬元以上~50萬元部分(含50萬元),按4~5%收取;1000萬元以上的,則按0.5~1%收取。
計時收費中,委托人一般關心的是時間如何計算。按規定,按一名律師辦理法律事務的時間確定,辦理法律事務需要兩名及其以上律師的,應當分別計算每名律師的工作時間,相加后確定;另外,計算工作時間以律師辦理法律事務的實際工作時間為準,具體如何計算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律師在辦理法律事務時,花費在旅途上的時間以一半計時。
而律師實行風險代理,則應當在委托代理合同或收費合同約定的標的額30%內收費,具體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法援案件不得收費
物價部門在標準中特別強調,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師事務所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費用。對于失業人員、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戶”和重點優撫對象、殘疾人員等不符合法律援助對象的委托人和因公受損害請求賠償的(責任事故除外),或請求贍養、扶養、撫養費的,或請求勞動保險金、勞動賠償金、撫恤金、救濟金等生活確有困難,難以承擔律師服務費的委托人,律師事務所可以酌情減收或免收律師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