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意見正式發(fā)布,意見主要對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已還清第二次申辦公積金貸款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首付比例進行調整,另外異地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即日起將不能在安慶申辦公積金貸款。
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已還清第二次申辦公積金貸款,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調整為40%;
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已還清第二次申辦公積金貸款,購買二手住房的,首付比例調整為50%。
停止異地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在我市購房申辦住房公積金貸款。
據(jù)本網(wǎng)從安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了解到:9月11日之前已簽訂購房合同(新建商品住房)且開具購房發(fā)票的購房者,依舊可以使用異地住房公積金進行貸款。
意見全文如下:
安慶市人民政府
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意見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要求,按照分類調控、因城施策的原則,結合我市實際,現(xiàn)就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提出如下意見:
一、凡在我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已還清第二次申辦公積金貸款,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調整為40%;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已還清第二次申辦公積金貸款,購買二手住房的,首付比例調整為50%。
二、停止異地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在我市購房申辦住房公積金貸款。
三、本意見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本意見執(zhí)行前已簽訂商品房網(wǎng)上備案合同并已支付首付款開具發(fā)票的,申辦公積金貸款仍按《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和提取政策的意見》(宜政秘〔2016〕228號)執(zhí)行。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