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住宅和商業(yè)用房實施就地安置,被征收人按以下標準計算應安置建筑面積、支付產權調換差價款。
(1)符合獨立計戶優(yōu)惠條件的住宅
征收符合獨立計戶優(yōu)惠條件的住宅,安置房為高層住宅,應安置的建筑面積在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積為基礎上增加8平方米。安置房最小戶型建筑面積為45平方米。
①安置房建筑面積中,與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積相等部分的差價基數為200元/m2。被征收人具體支付的差價款應根據被征收房屋結構、樓層及安置房屋樓層等因素按下列公式計算:
等建面差價款=(等面積差價基數+被征收房屋結構差單價+被征收房屋樓層差單價)×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積×安置房樓層系數
②為滿足應安置建筑面積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積的(含高層安置房增加的8平方米,以及戶型設計原因而增加的建筑面積),其中,超出的建筑面積不足15平方米的部分,其差價基數為1000元/m2;若有超出的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的市場評估價格計算,乙方若符合蚌埠市人民政府第26號令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條件的,安置時也可以按照該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承租相應房屋建筑面積。被征收人具體支付的差價款按下列公式確定:
超出的建筑面積不足15平方米部分的差價款= 1000元/㎡×該部分的建筑面積×安置房樓層系數
超出的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上部分的差價款=安置房市場評估平均單價×該部分的建筑面積×安置房樓層系數
③被征收人要求擴大的建筑面積部分,按市場銷售價格結算。
④低保戶被征收人要求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其中,安置房建筑面積中與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在按本項第①目標準計算出差價款后,以該款的50%結算;因滿足應安置建筑面積以及異地安置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積的部分,仍按本項第②、③目標準結算。
⑤安置房樓層系數根據安置房的具體樓層確定,各樓層系數的加權平均值為1。
(2)不符合獨立計戶優(yōu)惠條件的住宅
征收不符合獨立計戶優(yōu)惠條件的住宅,應安置的建筑面積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積計算。
①安置房建筑面積中與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因異地安置及被征收人要求擴大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積的部分,其差價款由被征收人按本條符合獨立計戶款項中相應標準支付。
②因安置房戶型設計致使安置建筑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積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格支付差價款。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裝修附屬物的補償
1.搬遷補償
搬遷費的具體標準,以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積每次每平方米10元計算。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征收部門支付2次搬遷費;實行貨幣補償的,征收部門支付1次搬遷費。
2.非經營性房屋的臨時安置補償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需臨時過渡,由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周轉房的,在過渡期限內,從被征收人搬遷交房之日起至實施安置時按照規(guī)定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征收部門超出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規(guī)定標準的兩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需臨時過渡,由征收部門提供周轉房的,過渡期限內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費。征收部門超出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除繼續(xù)提供周轉房外,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規(guī)定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一次性安置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
實行貨幣補償的,一次性支付6個月臨時安置費。
住宅臨時安置費的每月標準,按其房屋價值補償金的0.3%計算;其它非經營房屋臨時安置補償費的每月標準,按其房屋價值補償金的0.5%計算。
3.裝修附屬物補償
房屋裝修及附屬物的補償標準詳見蚌埠市人民政府第26號令附件五。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
用于生產經營的,每月停業(yè)損失費標準按其房屋價值補償金的0.4%計算;用于商業(yè)經營的,每月停業(yè)損失費標準按其房屋價值補償金的0.6%計算。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需臨時過渡,由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周轉房的,在過渡期限內,從其搬遷之日起至實施安置之日止按規(guī)定標準支付停業(yè)損失費;征收部門超出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規(guī)定標準的1.5倍支付停業(yè)損失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