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州宿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了,小秦樓安置區(二期)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具體征收范圍、補償方案、標準有哪些?一起來看看。
為加快舊城改造,改善居民生活環境、完善城市基礎設施、提升城市品位,區政府擬對小秦樓安置區(二期)項目范圍內的房屋、建筑物、構筑物、附屬物等依法進行征收。為使征收工作依法有序進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統一征收補償標準,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及《宿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規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圍
征收范圍一:勝利路以南,西關大街以北,磬云路以東,三監獄宿舍西圍墻以西
征收范圍二:勝利路以北,小康路以東,三八河以西,瞰景苑小區以南
(具體征收區域詳見征收界限圖)
二、征收機關
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門
宿州市埇橋區房屋征收辦公室
四、征收實施單位
宿州市埇橋區西關街道辦事處
五、簽約期限
自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60日,分三個簽約時段。
第一時段:2019年4月12日至2019年5月11日。
第二時段:2019年5月12日至2019年5月31日。
第三時段: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0日。
六、補償標準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與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利性質、檔次、新舊程度、規模、建筑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產的市場價值計算。被征收房屋價值和用于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價值由依法選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七、房屋價值評估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間,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評估價值有異議的可以書面申請復核評估。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市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八、被征收房屋認定
被征收房屋的權屬、結構、用途和面積由征收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認定,認定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公示,接受群眾監督、舉報。被征收房屋的面積和用途按以下原則進行認定:
(一)房屋面積
1.被征收房屋有有效權屬證明或有效建房批準手續的,按有效權屬證明、有效建房批準手續記載的面積結合實際丈量認定面積,予以補償安置;
2.被征收房屋無有效權屬證明或有效建房批準手續,但2000年3月航拍圖上有標注的房屋,在本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并搬遷的,可結合實際丈量認定面積,予以補償安置。
3.被征收房屋無有效權屬證明或有效建房批準手續,且2000年3月航拍圖上無標注,但在2008年5月航拍圖上有標注的房屋,在本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并搬遷的,一層可按100%、二層(含二層)以上可按30%認定面積,予以補償安置。
4.被征收房屋無有效權屬證明或有效建房批準手續,且2008年5月航拍圖上無標注的房屋,不予補償安置。
(二)房屋用途
1.有有效權屬證明或有有效建房批準手續載明用途的,按載明的用途進行認定。
2.沿街底層房屋(住改商),確屬歷史形成,2008年1月1日連續經營至今,能提供有效營業執照、稅務登記及納稅憑證的,沿街第一自然間面積按住宅的1.3倍認定。
3.沿街底層房屋(住改商),確屬歷史形成,2003年1月1日連續經營至今,能提供有效營業執照、稅務登記及納稅憑證的,沿街第一自然間按商業用房認定。
4.凡是在2000年3月以后政府新建成或新拓寬的道路兩側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無論有無工商稅務證照,均認定為住宅。
5.沿街底層房屋改作生產辦公及倉儲用房的,認定為住宅。
6.沿街二層(含二層)以上房屋,除有合法產權證照載明外,一律認定為住宅。
7.居民區內改變房屋用途、用作生產經營的,認定為住宅;居民區內用作生產、加工、養殖的建筑物達到住宅建筑標準的認定為住宅,達不到住宅建筑標準的認定為構筑物或附屬物。
九、補償原則、方式及安置地點
(一)補償原則
1.對于認定為合法的房屋依法給予補償和安置,對于認定為違法建設的房屋不予補償、不予安置。
2. 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質根據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用途確定。
3.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征收機關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4.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屬證明的企業,土地和房屋按照市場評估價進行貨幣補償。
5.未經企業安置或同意,職工擅自改變企業房屋用途用于居住的,或擅自在企業空置土地上建房的,一律不予安置。
6. 簽訂協議后,如果本項目同類情況補償安置標準提高,征收部門對已經簽訂協議的被征收人按照提高的標準進行追加。
(二)補償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產權調換,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
1.貨幣補償。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評估價格,結合認定面積給予補償。
2.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根據認定結果,在安置區內按照“征一安一、互找差價”的原則安置,按市場評估價結算。
(三)安置地點
期房:小秦樓安置區
準現房:銀通苑三區安置房
十、過渡方式及相關費用標準
(一)過渡方式。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采取自行過渡的方式。過渡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4個月,超過24個月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規定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費。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24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至通知上房公告后1個月;過渡期實際沒有24個月的,上房結算時被征收人退還相應安置補助費用。
(二)補助標準。被征收人的搬家費、臨時安置費、非住宅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以及裝潢附屬物補償費等按《宿州市埇橋區房屋征收裝潢與附屬物補償補助標準》執行。《宿州市埇橋區房屋征收裝潢及附屬物補償補助標準》沒有規定的裝潢及附屬物,參照相類似的標準執行。
十一、優惠政策及獎勵辦法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時間搬遷交房的,享受以下優惠及獎勵。被征收人未在本方案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協議或簽訂后未按協議約定時間搬遷交房的,不享受下述優惠及獎勵。
(一)積極配合獎勵
1.被征收房屋無有效權屬證明,無有效建房批準手續且2000年3月航拍圖上無標注、但2008年5月航拍圖上有標注的房屋,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積極配合征收工作的,按下列方式獎勵:
第一時段簽訂協議的,給予二層(含二層)以上總面積50%的獎勵。
第二時段簽訂協議的,給予二層(含二層)以上總面積30%的獎勵。
第三時段簽訂協議的,給予二層(含二層)以上總面積10%的獎勵。
2. 被征收房屋無有效權屬證明或有效建房批準手續,且2008年5月航拍圖上無標注的房屋,但在本方案規定的第一時段內簽訂協議的,給予每平方米300元的舊料回購費。
(二)貨幣補償獎勵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以下方式獎勵:
第一時段簽訂協議的,住宅給予每平方米200元的獎勵,商業經營用房(住改商除外)給予每平方米2000元的獎勵。
第二時段簽訂協議的,住宅給予每平方米150元的獎勵,商業經營用房(住改商除外)給予每平方米1500元的獎勵。
第三時段簽訂協議的,住宅給予每平方米100元的獎勵,商業經營用房(住改商除外)給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獎勵。
(三)產權調換獎勵
1.差價優惠
考慮被征收居民的實際經濟條件,本著讓利于民的原則,對被征收房屋同面積部分的安置差價實行優惠獎勵(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高于安置房評估價格除外)。
第一時段簽訂協議的,不補交差價。
第二時段簽訂協議的,住宅補交100元/㎡的差價,商業用房補交1000元/㎡的差價。
第三時段簽訂協議的,住宅補交200元/㎡的差價,商業用房補交2000元/㎡的差價。
2.面積獎勵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住宅和商業用房均按以下方式給予面積獎勵。
第一時段簽訂協議的,獎勵認定面積的10% 。
第二時段簽訂協議的,獎勵認定面積的3% 。
第三時段簽訂協議的,獎勵認定面積的1% 。
(四)先簽先搬先選房
簽訂協議后,搬遷完畢且交付舊房的,按照搬遷先后順序選擇安置房。
被征收人搬遷完畢后,告知征收工作人員組織驗收,被征收人憑“交房驗收單”領取征收補償、補助和獎勵,并以交房順序確定為安置房選擇順序,被征收人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選擇安置房。
被征收人只能選擇與被征收房屋面積就近的安置房,選擇安置房面積不得超過被征收房屋面積的10%,實際選擇安置建筑面積大于應安置建筑面積且差額在10平方米以內的,按照安置房屋市場評估價的八折結算差價;差額在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屋市場評估價結算差價。選擇小于應安置建筑面積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進行貨幣補償。
選擇安置房在2套(含2套)以上的,按照高低層相互搭配的原則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