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
(2019年4月19日宣城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9年5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物業管理應當遵循業主自治、專業服務與依法監管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物業管理協調機制,協調處理物業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鼓勵將物業管理工作納入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物業管理相關政策措施;
(二)建立物業管理信用信息平臺;
(三)監督、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四)指導、監督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監管工作;
(五)指導、監督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指導和規范物業管理市場行為、重大物業管理糾紛與投訴的處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物業管理監管職責;
(二)指導、監督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
(三)負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物業服務合同、承接查驗、業主委員會有關材料備案;
(四)負責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核算、撥付,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進行指導、監督;
(五)采集、核查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的信用信息,建立相關物業管理檔案,并接受查詢;
(六)組織開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物業管理相關工作人員和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培訓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公安、司法、民政、應急管理、環保、規劃、城市管理、人防、價格、市場監管、經濟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行政執法和監督管理工作。
(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工程質量保證金;監督建設單位履行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責任;負責房屋質量問題的投訴受理、處理工作;
(二)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住宅小區內影響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對燃放煙花爆竹、監控安防、車輛停放等開展監督檢查,并做好房屋租賃監督管理工作;
(三)司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工作;
(四)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居(村)民委員會指導、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開展自治管理活動;
(五)應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住宅小區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
(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物業管理區域以及周邊污染源依法實施監督管理;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七)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物業服務用房規劃的核實及違法建設的認定;
(八)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查處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亂設攤點,占用和損壞綠地,擅自伐、移、修剪樹木,焚燒樹葉、垃圾等違法行為;
(九)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人防工程設施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物業服務收費監督管理;
(十一)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電梯等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
(十二)經濟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通信運行和電力設施保護等工作。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職責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工作,健全物業管理工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