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向業主出租車位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法干預業主依法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
(二)未按照相關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
(三)違法實施物業管理行政許可的;
(四)未履行綜合查驗職責的;
(五)未在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住宅小區內相關公共設施權屬的;
(六)違反物業管理投訴處理規定的;
(七)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報告不及時作出處理的;
(八)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其他行為的。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