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一)第三十一條 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職工,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即合計十三天)。第三十二條 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以下獎勵: (二)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基礎上,延長產假六十天;(即合計一百五十八天)(三)男方享受三十天護理假;(四)在子女六周歲以前,每年給予夫妻各十天育兒假。
根據《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一)第三十一條 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職工,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即合計十三天)。第三十二條 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以下獎勵: (二)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基礎上,延長產假六十天;(即合計一百五十八天)(三)男方享受三十天護理假;(四)在子女六周歲以前,每年給予夫妻各十天育兒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