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5工業類項目配建指標僅為小型車車位,其生產用車車位在建筑總平面方案審查階段,根據業態、工藝流程等技術方案通過交通影響評價核定。
2.16超高層建筑的配建標準按附表4確定,其避難層和設備層面積不配建停車位。
2.17本標準未涵蓋的業態,其配建標準按同類用地性質所在大類的最高配建標準取值。
2.18新能源車位的設置要求應按照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附 則
3.1綜合性建設項目的配建停車位標準應按各類建筑性質及其規模,分別計算后累計。
3.2地面停車率指地面停車泊位與總泊位之比。
3.3軌道交通站點控制線依據《西安市城市軌道交通控制線規劃》確定。
3.4子母車位是指前車駛出后,后車方能駛出的一對車位。
3.5本標準應根據城市發展情況每3到5年進行一次修訂。
3.6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