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2014年在蜀山區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到現在都沒領取獨生子女補貼。請問以前的可以補領嗎?怎么領取?
解答來源:市衛健委
解答內容:根據《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規定的通知》(合政〔2017〕11號)文件,對于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領證之月起,每月享受30元的獨保費,至獨生子女滿16周歲止。夫妻雙方均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者國有企業職工的,獨保費由雙方所在單位各承擔一半;只有一方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者國有企業職工的,獨保費由所在單位全額發放;雙方均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者國有企業職工的,獨保費由其戶籍地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承擔,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下屬社區服務機構于每年9月30日前一次性發放。對于夫妻雙方均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者國有企業職工的,經當事人申請可從申請之月起領取獨生子女保健費,發放至獨生子女滿16周歲止,之前未在戶籍所在地進行申請備案的獨生子女補貼不再進行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