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市戶政管理工作實施細則》第十四條:居住房屋所有權已經變更分割的,憑房屋所有權已經變更分割的合法證明材料辦理分戶登記。
集體土地上房屋所有權分割以不動產權屬證書為依據;《不動產暫行條例》施行前依法頒布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和制作的不動產登記簿繼續有效。
房屋所有權未變更分割的,不予分戶;商業用房、違法建造的房屋,不予分立戶;家庭戶中夫妻和未成年子女不予分立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興修水利、城市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發布的控制人口遷移的文件,在文件規定的區域內禁止分戶的,從其規定。
另第十六條 〔分戶登記申報材料〕
一、集體土地上房屋
(一)申請人書面申請;
(二)戶主擁有集體土地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證明材料(本細則第七條);
(三)人民法院對戶主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分割的判決書;戶內成員因發生婚姻、分家析產等變化要求分戶的,提供分家協議及村(居)委會證明;其他進行合法分割的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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