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注意: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是一個重要的時間點。也就是說,原則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為其建立社會保險關系。
什么情況下可次月給員工辦理社保?實際工作中,有這樣幾種情況:
1、入職時間在當地社會保險增員業務辦理時間之后,導致當月無法辦理。可以次月補辦業務。
2、員工離職和入職在同一個月份之內。離職單位,當月不能減員;入職單位,也就無須當月增員。
3、員工離職單位,有保險欠繳情況,導致離職當月不能及時減員。對于欠繳保險嚴重的單位,完成補繳的情況很復雜,有的幾個月即可完成,有的幾年也無法完成。這種情況,在同一個統籌地區的用人單位,無法辦理增員業務,也就不能為入職員工參保。需要與社保請示,如何解決問題。
社保賬戶如何查詢
1、電話查詢:撥打電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電話咨詢服務熱線12333
2、終端查詢:持有效身份證件或社保卡,到就近街道、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或就近的區社保經辦機構自助查詢機上查詢
3、窗口查詢:攜帶本人有效證件及社保卡至當地社保局辦公大廳窗口查詢
4、網上查詢:登錄合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