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未能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資?
來源:張家港市人民政府
【案情】
2020年1月7日,王某通過面試被張家港某公司錄取,當日即開始上班,一直正常工作至1月19日后回外省過年。公司原計劃2月1日正式開工,但后因疫情防控需要未能及時復工。3月初王某從外省返崗,并向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焦點】
因疫情防控需要,用人單位未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資?
【結論】
不需要。該公司未及時與王某簽訂勞動合同,主要是受疫情防控期間延遲復工的影響,不存在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主觀故意,故無需支付二倍工資。
【評析】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其法律性質為懲罰性賠償,立法目的在于懲罰用人單位應當簽訂而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用人單位如果確因疫情影響,客觀上無法與勞動者協商簽訂或者續簽勞動合同的,不具有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惡意,不符合“故意不簽訂”這一主觀要件。
疫情防控期間,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簽訂電子勞動合同,或者以電子化方式先行協商合同條款,待復工后再行補簽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經用人單位通知后不愿簽訂或者續訂勞動合同,又不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終止勞動關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