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班及加班費問題
來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一、根據《勞動法》、《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規定,企業應當實行職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所以單位需要職工加班的,應與職工協商一致才可,不能強制,且加班時數不能違反法律規定。
二、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加點的工資:(一)工作日延長勞動時間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點工資;(二)在休息日勞動又不能在六個月之內安排同等時間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資;(三)在法定休假日勞動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資。所以如是工作日加班加點,不可調休,應計發加班待遇。
三、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四、用人單位是否申請了特殊工作制的,可在勞動監察部門核實。
如用人單位違反前述法律規定的,您可至單位所在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書面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