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考核不合格可以調崗調薪嗎?
來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勞動報酬為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如果勞動者年終考核不合格,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工作崗位和勞動報酬進行調整,應注意以下情形:
協商調崗調薪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一般情況下,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調崗調薪。
依法調崗調薪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若勞動者年終考核不合格,被認定為不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依據該條款可以單方調崗并調整其崗位對應的薪酬。
依規調崗調薪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其規章制度對員工行使管理權,規章制度的產生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即“通過民主程序產生、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勞動者須知曉”。
用人單位可以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年終考核不合格可以進行調崗調薪,但對于年終考核不合格的認定和薪酬的調整,應合情合理、客觀公正,避免主觀惡意,對于調整的崗位不應有侮辱性,防止用人單位濫用管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