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單位未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不再續簽,單位是否應該支付員工一個月待通知金?
來源: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勞動合同法》對于合同續簽是否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職工沒有明確規定,不強制。合同到期后,繼續用工的話,要在一個月之內續簽勞動合同書。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