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于2013年3月份到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之后參加了單位安排的專項培訓,培訓結束后單位又與我簽訂了補充協議,約定了三年的服務期,雙方在協議中規定違反服務期約定要支付各項違約金額共計5000元。今年到目前為止單位未支付我1-2月份的工資,問了單位原因,說單位效益不好要遲些時候發放,而且我還了解到單位從未給我繳納社會保險。最近我考慮離職,但我離服務期結束時間尚遠,請問我是否要支付給單位違約金?
來源: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答:《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希望您繼續關注蘇州人力資源保障網,并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的建議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