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已印制的稅收票證在新稅務機構掛牌后能否繼續使用?
來源:蘇州地稅局
答: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工作部署,省、市、縣三級新稅務機構將逐步分級掛牌。為確保稅務機構改革后各項稅收工作平穩有序運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2號)要求,新稅務機構掛牌后會啟用新的稅收票證式樣。掛牌前已由各省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
需要說明的,稅務總局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不存在掛牌前后變化的問題,因此《公告》明確,由稅務總局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在2018年12月31日后仍然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