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我司是外資企業(yè),今年由于疫情原因,公司經營狀況不佳,但是公司還沒停工停產。現在有兩個疑問:
1.公司沒有停工停產的情況:如果企業(yè)hr口頭通知員工回家休息,只發(fā)放基本2020,沒有任何書面的協議或者通知,員工可否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并且要求單位補償金n+1嗎?或者企業(yè)hr書面通知員工回家休息,是否一定要雙方協商一致呢?
2.公司的確已經停工停產,無人上班了:要求員工全部休息,這種情況,也需要書面通知勞動者嗎?還是口頭通知,即可讓員工無限期回家休息,拿基本工資?員工這種情況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并且拿補償金嗎?
解答內容::您好:感謝您通過常州市12333綜合咨詢服務網發(fā)來郵件,現就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停產、歇業(yè),在勞動者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已于7月17日電話聯系當事人,也為其詳細解釋相關政策,當事人表示理解和感謝!
歡迎您繼續(xù)關注常州市12333綜合咨詢服務網,并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的建議和意見。
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