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增值稅額是否應作為計征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依據?
來源:蘇州地稅局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后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25號)第一條的規定,經國家稅務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因此,生產型出口企業當期免抵的增值稅額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免抵增值稅額是否應作為計征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依據?
來源:蘇州地稅局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后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25號)第一條的規定,經國家稅務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因此,生產型出口企業當期免抵的增值稅額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