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醫學證明發放對象是哪些人?發放依據及作用是什么?
來源:溧水區
1.依據和對象: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由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我國自1996年1月1日正式啟用。
2.作用: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主要用于證明新生兒出生時的健康及自然狀況。隨著出生醫學證明的普及使用,管理日臻完善,它所承載的社會功能越來越多,應用領域越來越廣泛,當前已成為申報戶籍國籍、取得新生兒社會保障、接受醫療服務、申辦入托入學、申請出國移民留學等事項的依據和憑證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