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本人2012年3月進公司到現在已經8年整,前幾日公司讓我們簽勞動合同變更協議,協議上直接寫了雙方協商一致(實際根本沒有協商)就要讓我們直接簽,協議的內用是:1員工基本工資變成2020元,而我本人在公司8年早就超過這個數字,2薪資核算方式由:【固定薪(含崗位工資,國家補助,全勤)+績效獎金+福利】變更成封頂3900元,大幅低于核算之前的水平,現在公司強行讓我們簽,不簽就想辦法搞我們,目前已經確定第一步就從4月開始取消我們每月績效提成1000元左右,請問公司這樣做違法嗎?員工如何保證自己的權利,如果公司強制性要求簽,而我不同意能否要求公司對我進行賠償。
解答內容::已于2020年3月19日電話回復解釋相關問題。
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