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2017年7月公司漏繳社保,其余月份都按時交費了,2020年1月補繳了17年7月的養老保險,其余的幾項保險(醫療、工商、失業、生育等)需要補繳嗎?特別是醫療保險,有補繳的必要嗎?如果不補繳會影響連續繳費年限的計算嗎?漏繳之前的年限會不參與計算嗎?
期盼您的回復,謝謝!
解答內容::您好:感謝您通過常州市12333綜合咨詢服務網發來郵件,現就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根據您反映的情況,參保人員在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過程中,在中斷原醫保關系后超過3個月補繳中斷期間醫療保險費或中斷不補繳的,須執行我市“醫保等待期”規定。“醫保等待期”規定主要有以幾種情形:
(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中,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首次參保或超過3個月中斷補繳以及中斷不補繳的,醫保等待期為6個月;
(二)已退休(退職)人員首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參保繳費期未滿6個月的,醫保等待期為6個月;
(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中,在保險年度內增加(不含“特困居民”、符合規定的新生兒)或未在規定參保繳費期內及時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醫保等待期為6個月。
只有以上情況醫療中斷超過3個月,需要醫保等待期6個月的等待時間。當然醫保繳費年限是累計計算的。只是醫保中斷期間不享受醫保統籌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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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