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我們部門是按綜合工時制計算工資的,12小時制,上二休二。關于年假病假喪假一天是以8小時計還是12小時。我們現在單位的一天喪假算8小時,如果我們休了一天,就要扣4小時事假,是否合理?10天的帶薪年假也是折合成12小時制,實際休假天數6點幾天。7天,扣4小時。
解答內容::您好:感謝您通過常州市12333綜合咨詢服務網發來郵件,現就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根據您反映的情況,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每日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1個小時。勞動者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總的工作時間超過總法定工作時間的
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點工資。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資。
加班加點工資支付周期自加班加點當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工作日延長勞動時間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點工資;(二)在休息日勞動又不能在六個月之內安排同等時間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資,加班工資支付周期自加班當日起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但勞動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個月的,應當在勞動合同剩余時間內支付完畢;(三)在法定休假日勞動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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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