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內容:
根據《廣東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六章第二十七條規定,高中階段學生申請出國出境就讀休學需由學生家長填寫《廣東省中小學生休學和復學申請表》,并向學校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經學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準予休學。請問 1、根據規定,高中階段學生申請出國出境就讀休學需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具體包括哪些,分別有何要求? 2、辦理該事項所需證明材料清單及要求有無具體文件規定? 3、高中階段學生申請出國出境就讀休學是否國外境外需就讀機構出具證明,確有出國出境就讀計劃但無法出具證明該如何辦理?
回復內容:
您好! ??? 《廣東省教育廳關于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的實施細則(試行)》第二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且需連續停課3個月以上的,由學生家長填寫《廣東省中小學生休學和復學申請表》(附件9),并向學校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經學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準予休學:??? (一)學生因傷病需治療、休養的;??? (二)學生參軍或出國出境就讀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二十九條? 自收到休學申請之日起,學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明確答復。普通高中高三年級原則上不予休學。經審核同意休學的,應及時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學籍變動管理。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不保留助學金及其它待遇。??? 休學期限為一年。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的,須在休學期滿前15天內,由學生家長填寫《廣東省中小學生休學和復學申請表》,交學校后經學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準予復學,及時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學籍變動管理。準予復學的學生,可依據其實際學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其家長意見后,編入適當年級就學(不能低于休學時的年級)。休學期滿不能如期復學的,須根據上述流程辦理續休手續。義務教育學生休學期滿后未辦理復學或續休手續達到2周,且經學校多方聯系仍無結果的,視為輟學,學校應將有關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及時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學籍變動管理。普通高中學生休學期滿不按時到校復學者,作自動退學處理,休學超過2年者應予退學,所在學校應將有關情況書面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注銷其學籍,及時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學籍變動管理。 ??? 如還有疑問,可以致電深圳市教育信訪咨詢服務中心電話82661331。謝謝!
回復單位:
深圳市教育局 2020.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