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內容:
您好! 想咨詢的問題是:1. 有成立了業主大會且有在住建局備了案的住宅小區,其唯一合法的管理主體是業主大會還是業主大會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 2. 對整個小區的管理權屬于業主大會還是屬于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 3. 新老物業移交小區管理權時,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最新版的物業管理條例,老物業移交管理權給業主大會并與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簽署移交管理權書面協議,然后業主大會再移交給聘請的新物業服務企業還是老物業可以直接與新物業進行管理權的移交及簽署相關管理權移交協議而不需要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參與移交協議文件的簽署確認?(哪一個流程符合法規)
回復內容:
你好!關于一般住宅小區的唯一合法的管理主體的咨詢件收悉。現答復如下:1、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之間基于物業服務合同形成交易關系,是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雙方交易的標的物是物業管理服務,不存在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關系。2、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與業主大會辦理交接,退出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受業主大會委托開展工作,故業主委員會作為交接工作的重要主體,應該全程參加新老物業的交接工作,有關交接資料應該在業主委員會留下交接驗收的記錄。
回復單位: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2020.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