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我是單位人事,有問題想咨詢。有個員工在我司工作八年多,近期請年休假時提出今年應當休十天,要算上他服兵役的兩年,有這種規定嗎?另外,我司新招了幾個小孩剛滿17歲,除了不能安排他做國家禁止未成年人從事的工種外,還有沒有其他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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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關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人社廳函〔2009〕149號):二、關于累計工作時間的確定: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中的“累計工作時間”,包括職工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期間,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計算為工齡的期間(視同工作期間)。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載、單位繳納社保費記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確定。
因此,單位在計算該職工的年休假天數時的累計工作時間也應當將服兵役期間計算在內,該職工累計工作時間已滿10年,年休假可以休10天。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關于印發<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98號)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一)安排工作崗位之前;
(二)工作滿一年;
(三)年滿十八周歲,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已超過半年。
第七條 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應按本規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列出的項目進行。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結果安排其從事適合的勞動,對不能勝任原勞動崗位的,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勞動。
第九條 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護實行登記制度。
(一)用人單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還須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勞動行政部門根據《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未成年工登記表》,核發《未成年工登記證》。
(二)各級勞動行政部門須按本規定第三、四、五、七條的有關規定,審核體檢情況和擬安排的勞動范圍。
(三)未成年工須持《未成年工登記證》上崗。
(四)《未成年工登記證》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印制。
第十條 未成年工上崗前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有關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培訓;未成年工體檢和登記,由用人單位統一辦理和承擔費用。
《江蘇省勞動保護條例》:第三十一條:禁止使用未滿十六周歲的童工。對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職工,企業事業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其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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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