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04年5月開始在A公司工作,后與B公司合并,繼續在B公司工作。后B與C公司合并,繼續在C公司工作。后C公司與D公司合并,繼續在D公司工作。20年8月D公司與E公司合并,繼續在E公司工作。工作崗位經協商同意調換,但無重簽勞動合同。8月由于E公司說要交社保必須先與D公司解除勞動合作關系,于是簽署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當時簽的時候解除理由處是空白的)。工作期間所有勞動合同和解除勞動關系證明都只有公司有,沒有給我一份。社保沒有斷過,從04年5月繳到20年10月。現E公司以崗位撤銷為由,需調到其他崗位(從沒接觸過的銷售),詢問我的意見,我不同意。公司人事回復說不同意就解除勞動關系,但是解除理由不會是公司辭退,必須是自動離職,且沒有補償金。我該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賠償金應該怎樣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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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