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我家里一個親戚,今年64歲,男性,下班途中騎電瓶車出了事故,當時對方人跑了,我親戚就報警了,后來警察也找到了對方,我親戚現在醫院治療,膝蓋和肩膀都要動手術,對方也沒有能力承擔我親戚的醫藥費且其他賠償費用,請問此種情況是否能申請工傷,若可以申請,請問需要辦理哪些手續?另外,是否可以評傷殘等級,這又需要哪些手續,麻煩告知,謝謝!
解答內容::您好:感謝您通過常州市12333綜合咨詢服務網發來郵件,現就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根據您反映的情況,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可以認定為工傷。需要交警事故大隊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您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
根據申請工傷認定的主體不同,將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限分為以下兩類:
(1)用人單位申請:事故發生或職業病被確診后的30天以內,向用人單位工商營業執照注冊地所在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只有在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才可以將申報時間延長。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2)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申請:事故發生或職業病被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工商營業執照注冊地所在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1)工傷認定申請表;(2)企業、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供相應注冊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用人單位相關注冊登記信息資料;(3)受傷害職工《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或相關戶籍證明材料;(4)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如: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作證”、“服務證”等證件、“招工登記表”或“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同一用人單位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相關生效的法律文書;(5)初診病歷及其封面、出院記錄、檢查報告、出院紀錄、醫療診斷證明書等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鑒定書)原件及復印件;(6)對參保企業延時申請的,應提供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參保單位延長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申請表》。
職工發生工傷,認定工傷后,經治療傷情基本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及時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可以向常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如您還有其它問題,歡迎您在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正常工作時間內撥打常州勞動保障咨詢電話12333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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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