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外省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在我省申請經營食鹽批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是否需要重新核發食鹽批發許可證
解答內容::根據國家鹽業體制改革政策文件和相關規定,外省省級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含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外省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可以開展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自主經營,具體方式包括:
(一)通過自建物流系統或與第三方物流企業簽訂配送合同委托其將食鹽配送到商超、銷售網點以及從事食品加工、餐飲服務的單位等食鹽終端用戶;
(二)通過自建分公司進行食鹽銷售業務,自建的分公司不得委托沒有食鹽批發許可資質的單位、個人開展經營活動;
(三)通過自建銷售網點直接開展食鹽銷售業務;
(四)通過現有渠道開展食鹽銷售業務。
自建分公司應按照《公司法》等相關規定依法設立。自建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違法責任由食鹽批發企業承擔。自建的分公司應依據《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與招用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依法支付工資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等。
因此,自建的分公司以省級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名義依法合規開展跨省經營活動,不需要重新申領《食鹽批發許可證》。
回復單位:市工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