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入職已經快一年了,企業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法定節假日加班也不給三倍加班工資,請問合法嗎,請問該怎樣維護員工的權益呢?
解答內容::您好:感謝您通過常州市12333綜合咨詢服務網發來郵件,現就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根據您反映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加點工資:(一)工作日延長勞動時間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的150%支付加點工資;(二)在休息日勞動又不能在六個月之內安排同等時間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三)在法定節假日勞動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勞動者可以到單位營業執照所屬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常州市勞動監察支隊:86689292;天寧區勞動監察大隊:86658709;鐘樓區勞動監察大隊:88890219;新北區勞動監察大隊:85127925;武進區:12333-選擇所在地區后-按“5”號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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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