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化我市交通環境,有效遏制電動車存在的隱患和亂象,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全面提升我市文明交通水平和全國文明城市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加強低速電動車管理的通知》《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等具體要求,市委、市政府決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圍內開展電動車規范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電動車包含電動自行車,電動(含輕便,下同)摩托車,非標兩輪電動車和三輪、四輪低速電動車。非標兩輪電動車,指不符合非機動車產品國家標準,也未列入國家機動車產品公告的有動力驅動裝置的兩輪電動車。三輪、四輪低速電動車,主要指行駛速度低、續駛里程短,電池、電機等關鍵部件技術水平低,生產、使用等行為未納入機動車管理體系,以“老年代步車”“觀光旅游車”等名義擅自上路行駛的三輪、四輪載人、載貨電動車。
二、各類電動車規范管理要求如下:
(一)電動自行車應當依法辦理電動自行車牌證,在非機動車道行駛,提倡戴頭盔保安全。
(二)電動摩托車應當依法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駕駛人依法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在機動車道戴頭盔靠右側行駛。
(三)對2021年10月1日前購買且在道路行駛的非標兩輪電動車和三輪、四輪低速電動車核發臨時通行標志(標識),并設置三年過渡期(2021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過渡期內未取得臨時通行標志(標識)的禁止上路行駛。
為確保駕駛人和社會公共安全,非標兩輪電動車駕駛人應熟知道路交通安全知識,戴頭盔在非機動車道低速行駛;三輪、四輪低速電動車駕駛人應具有機動車駕駛相應資質,購買電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并在道路右側車道行駛。
過渡期結束后,非標兩輪電動車和三輪、四輪低速電動車全部禁止上路行駛。對違反上述規定,過渡期內未取得臨時通行標志(標識)上路行駛的或過渡期結束后仍上路行駛的非標兩輪電動車和三輪、四輪低速電動車駕駛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三、2021年8月4日至2021年9月30日,對全市現有電動車統一進行登記。各電動車所有人需持相關證明材料到指定社區或郵政網點進行登記并申領相應牌證。對2021年8月31日前進行登記的電動自行車,非標兩輪電動車和三輪、四輪載人、載貨低速電動車所有人免費核發相應牌證,逾期登記按規定繳納工本費用。
四、自2021年10月1日起,全市范圍內應當停止生產、銷售非標兩輪電動車和三輪、四輪低速電動車。嚴禁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電動車。嚴禁電動車銷售過程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偽造產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虛假標識的違法行為。嚴禁非法改裝、拼裝低速電動車。電動車銷售商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示所售電動車的屬性、使用風險和使用規定,嚴禁銷售中使用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的違法行為。對違反上述規定或不履行告知義務的經銷商,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責令整改、作出相應處罰并記入企業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治理過程中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桐城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30日
來源:桐城市人民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