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對于未辦理結婚登記或未共同生活的情況明確規定了彩禮應予返還,但是對于已經共同生活(包括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和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已共同生活)的情況未予規定。司法實踐中,確定是否返還彩禮以及返還比例時,應當考慮以下因素:共同生活時間、生育情況、彩禮數額、彩禮使用情況。司法實踐中,在具體適用《婚姻家庭編解釋(一)》 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時,不僅要求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還要求“未共同生活”。因為有些情況下,雖然未辦理結婚登記,沒有法律上的夫妻關系,但是雙方可能已經在當地舉辦婚禮并已經共同生活,此時,雙方已具有婚姻的實質內容,要求全部返還彩禮,不符合習慣做法。總而言之,雙方未共同生活,無論是否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原則上均應返還彩禮;雙方共同生活一段時間的,根據時間長短,確定返還比例;雙方共同生活三年以上的,原則上不再予以返還。生育情況應當作為是否返還彩禮的重要考量因素。一般來說,已經生育子女的,原則上彩禮不應當予以返還。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如您所述,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男方應負擔孩子的撫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