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調整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本報訊 日前,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和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以及省住建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等有關文件要求,在征求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委員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報經市政府批準,我市調整2017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此次調整后,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的上限為14730元,下限為1250元。而在2016年,我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為上一年度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最高不得超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宿州市城鎮非私營(國有)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最低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2016年度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上限按12560元執行,月工資繳存基數下限按省政府公布的我市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在繳存比例上,今年我市住房公積金基本繳存比例仍為不得超過12%。生產經營困難企業可以申請暫緩繳存。企業根據自身狀況,可在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區間內(5%——12%)自主選擇,合理確定本單位的繳存比例。企業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須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并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待企業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其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本次調整繳存基數辦理時間為2017年7月1日至9月30日。各繳存單位在上述規定時間內,由經辦人員持所在單位基數調整材料,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包括各縣、區住房公積金服務大廳辦理。繳存基數執行時間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市公積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