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改善宣城投資環境,加快推動招商引資和民間投資,近日,宣城市委市政府出臺《關于進一步促進民間投資的實施意見》,4大方面22條舉措,創優招商環境,致力以更優政策、更大扶持為民營企業投資和發展保駕護航。
關于進一步促進民間投資的
實施意見
放開市場準入
▲堅持“非禁即準、平等待遇”原則,鼓勵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進入的行業和領域,取消對民間資本單獨設置的附加條件。
▲除重特大項目保留環評前置審批外,其余項目只保留選址意見、用地預審兩項前置審批。
▲我市核準目錄范圍之外的項目,一律實行備案制。
拓寬投資領域
▲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民辦學校、民辦醫院、養老機構、醫養結合、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等社會事業。
▲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民營銀行,鼓勵進入生態環保、文化旅游、特色小鎮、農業、水利、市政、交通、能源、信息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
▲對創客空間、創業咖啡、創新工場等新型創新創業平臺給予財政、場地補貼;實施“翱翔計劃”推動企業上市。
▲支持創新載體建設,培育發展高新技術企業。
▲市政府確定的PPP項目一律對民間資本開放。
強化要素保障
▲建筑業企業在工程建設中,除投標、履約、工程質量、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其他保證金一律取消。
▲對認定為勞動密集型小微企業,給予貸款金額最高200萬元的貼息。
▲設立總規模50億元的產業發展基金;設立2億元工業發展引導資金和3000萬科技創新專項資金。
▲對新辦企業自用的房產,可按國家規定減征或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利用存量房產和土地資源建設文化創意、科技服務、眾創空間、研發設計等新產業、新業態的項目,可在5年內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
▲在工業園區投資建設物流、研發、信息服務、工業設計等生產性服務業的,參照執行工業用地價格。民營工業企業在各類園區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在規定期限內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
構建“親 清”政商關系
▲對變相行使審批權和亂檢查、亂收費、亂作為等給民營企業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嚴肅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