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二十三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發生自然損壞,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以下原則分攤:
(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全體業主按照其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整幢樓或者單元本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整幢樓或者單元業主按照其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單幢房屋涉及室內共有墻體結構的維修費用(包括因結構需要而涉及相鄰部位的維修),由兩側業主按照其所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分攤。
(四)單幢房屋涉及室內毗連共有樓板結構的維修費用(包括因結構需要而涉及相鄰部位的維修),由毗連層上下業主按照其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分攤。
(五)單幢房屋涉及外墻面的維修費用,由維修涉及范圍房屋垂直各層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分攤;其中涉及房屋山墻外墻面的維修費用,由維修涉及范圍水平樓層中的各業主按照其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分攤。
(六)單幢房屋不上人屋面的維修費用,由維修涉及范圍垂直覆蓋下各層業主按照其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分攤。
(七)單幢房屋可上人屋面(包括屋面護欄)維修費用,如為各層所共用,由維修涉及范圍覆蓋下各層所共用業主,按照其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分攤;如僅為若干層業主使用,由使用層業主承擔百分之五十,其余由維修涉及范圍覆蓋下其他各層業主按照其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分攤。
(八)樓梯及樓梯間(包括出屋面部分)的維修費用:
1.各層共用樓梯,由各層業主按照其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分攤。
2.為某些層所專用的樓梯,由其專用的業主按照其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分攤。
(九)住宅共用部位必要的裝飾費用,由受益的業主按照其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分攤。
業主大會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另有決定或者約定維修資金使用分攤的,從其決定或者約定。
第二十四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已售公有住房應按照其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并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到尚未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屋,由房屋所有人按照擁有物業建筑面積比例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六條 申請使用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遵循下列程序:
(一)提出使用方案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等,分別由下列申請使用單位提出:
1.實施物業管理并已經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委員會提出。
2.實施物業管理但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
3.未實施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所在區域居民委員會或相關房屋管理單位提出。
4.特殊情況下可由相關業主提出。
(二)公示
申請使用單位或相關業主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的業主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日。
(三)表決通過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
(四)申請列支
申請使用單位或相關業主向市維修基金管理中心申請列支,并提供下列資料:
1.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