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業主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第三十四條 業主、申請使用單位之間因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以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等發生糾紛的,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 下列資金應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儲利息;
(二)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
第五章 監 督
第三十六條 市住建委應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記錄和查詢系統,記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和管理等情況,向業主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第三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每半年到市維修基金管理中心查詢所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等情況,并向業主公示,接受業主的監督。
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等情況有異議的,可以向市維修基金管理中心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住建委申請重新復核。市住建委以及市維修基金管理中心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三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執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財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四十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領取、使用、保存和核銷,應按照省、市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安徽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房屋銷售價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照明、鍋爐、消防、綠地、道路、路燈、渠、池、湖、井、露天廣場、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器械與場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十三條 住宅小區外與住宅樓結構不相連的非住宅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 市轄三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住建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市過去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