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審查了《蚌埠市城市管理條例》,決定予以批準,由蚌埠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蚌埠市城市管理條例
(2017年6月27日蚌埠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公共服務水平,建設文明和諧、生態宜居城市,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市區和懷遠縣、五河縣、固鎮縣實施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的城市管理活動。
實施城市化管理區域,是指城鎮行政區域內實際已成片開發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完備的區域,其范圍由市、縣人民政府在本條例施行之日向社會公布,以后每兩年公布一次。
第三條 城市管理堅持以人為本、服務優先、疏管結合、權責一致、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實行以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為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為基礎,屬地管理、部門聯動、綜合執法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設立城市管理委員會,負責城市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獎懲,確定權責不明和職能交叉事項的管理部門。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與城市發展速度和規模相適應。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在其區域內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
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公安、交通運輸、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質監、民政、農業林業、衛生計生、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游)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道路和公共設施管理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做好城市道路和公共設施的管理養護工作。出現缺損、移位、污穢的,應當及時修復、清理。
第九條 城市道路保潔使用低塵清掃作業方式;快速路、主次干道應當采用濕式除塵保潔。
干燥少雨天氣應當增加灑水頻次,防止和減少揚塵。
第十條 從事車輛清洗、維修、租賃、銷售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占用道路進行作業、停放車輛、堆放物品;
(二)向路面排放廢水、油污等廢棄物;
(三)損壞道路及其附屬設施和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
違反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的,處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道路兩側的護欄、桿件、健身器材、綠化設施等處懸掛、搭放物品,影響市容的;
(二)擅自在道路、沿街樓房之間設置架空管線,影響市容的;
(三)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四)向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傾倒餐廚垃圾等廢棄物。
違反前款第一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二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章 車輛管理
第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倡導綠色出行,完善公共交通設施,實行公交優先。
第十三條 機動車輛應當保持外觀整潔完好,標志齊全、醒目,經營性車輛還應當保持車內清潔。
運載散體、流體的車輛應當密閉,不得溢漏、遺撒。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機動車噴涂、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的,不得影響安全駕駛。
違反前款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