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巢湖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并搬遷讓房、移交拆除的,對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權證范圍內的房屋,按其建筑面積的50%-80%折算給予住宅房屋補償安置;對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權證范圍外的房屋,按其建筑面積的30%-50%折算給予住宅房屋補償安置。兩項建筑面積折算累計不超過144㎡,且房屋綜合成新原則上磚混結構≤0.9,磚木和簡易結構≤0.85。
折算剩余建筑面積,按不予認定的房屋給予貨幣補償、不予安置。
被征收人超過本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簽約的,不再享受前款款規定的房屋建筑面積折算,一律按照不予認定房屋給予貨幣補償、不予安置。不予認定房屋的補償標準為:磚混結構400-550元/㎡、磚木結構300-400元/㎡、簡易結構150-280元/㎡。
9.2.2.2 經認定為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按照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貨幣補償、不予安置。
9.2.2.3 經認定為違法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9.3 在他人或單位持有的土地使用權證范圍內建設的房屋一律不予安置。2001年版地形圖有記載的房屋,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貨幣補償;2001年版地形圖沒有記載的非違法建筑或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不予認定房屋的補償標準給予貨幣補償。
市規劃局負責將經科室審核、分管領導確認并加蓋公章的2001年版地形圖和違法建設名單,提供給臥牛山街道、市聯合認證辦和市征收辦。各相關單位應嚴格把關,以保障公平、公正。
9.4 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2001年版地形圖有記載的房屋。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以及完整納稅憑證,且持續和正在營業,但未經規劃、國土部門批準,將住宅或生產、辦公、倉儲用房改變用途并進行經營活動的,可以按以下規定處理:
9.4.1 1990年4月1日(不含4月1日)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改變房屋用途的,可以按照“一層一進”房屋建筑面積認定為經營用房,并按經營用房給予補償安置;
9.4.2 1990年4月1日(含4月1日)至2001年11月1日(不含11月1日)期間改變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用途給予補償安置,并可以按照經營用房房地產評估價格與原用途房屋房地產評估價格差價的90%—60%給予經營補助,每月增減系數按0.2158%計算;
9.4.3 2001年11月1日(含11月1日)以后改變房屋用途的,按照原房屋用途給予補償安置。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3]42號)、住建部《關于對城市規劃管理等有關問題的復函》(建辦函[2005]88號)和安徽省、巢湖市的相關規定,臥牛山街道根據被征收人提供的有效工商和稅務兩證照并結合其經營活動狀況(正在經營)、經營年限(連續經營)、經營面積(“一層一進”)、經營位置等情況,對在本方案規定簽約時間內簽約的,可按經二次認證的建筑面積給予適當的經營補貼。經營補貼標準按照實際經營年限30-50元/㎡·年計算,最高不超過500元/㎡。
被征收人經營房屋的確認以及享受經營補貼的房屋建筑面積由市認證辦牽頭組織市征收辦、市場監管、稅務及臥牛山街道、北大街社區等相關單位共同確定。
9.5 未經規劃、國土部門批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原房屋用途認定并給予補償安置。
9.5.1 將生產、辦公、倉儲用途改為住宅用途的房屋;
9.5.2 將生產、辦公、倉儲互改用途的房屋。
10 附屬物(設施)、搬遷及臨時安置等補償(助)
按照《巢湖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遷費臨時安置費附屬物補償費等標準》(巢政辦〔2016〕4號)執行。
10.1 附屬物(設施)、室內裝飾裝修標準詳見本方案附件4;
10.2 搬遷費
10.2.1 住宅房屋:500元∕次。選擇產權調換的補償兩次,選擇貨幣補償的補償一次;
10.2.2 非住宅房屋:7元/㎡,按實際使用的合法有效建筑面積一次性予以補助。
10.3 臨時安置費補助
10.3.1 過渡方式
本房屋征收項目原則上由被征收人自行過渡。
10.3.2 過渡期限 暫定10個月。
過渡期限是指被征收人領取交房驗收單之日起至安置房選房公告規定的截止之日止。
10.3.3 臨時安置費標準
10.3.3.1 住宅房屋:在暫定過渡期限內,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有效)建筑面積按9元/㎡·月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