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信內容:
咨詢:此前本單位系屬蕪湖,2017年在宣城市建立經營中心(簽訂勞動合同,工作地點“安徽省”),一直在宣城市工作,后因公司經營情況現在要求撤回蕪湖,也要求我們隨撤離至蕪湖工作,但是對于我們這樣,生活,交通上產生重大變化與不便,無法前去。現在這種情況,我們可否要求單位進行賠償事宜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答內容:
按照你的描述,勞動合同的實際履行地在宣城,如果單位單方面變更合同履行地,應與勞動者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導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有疑問,可電話咨詢:0563-2718130。
處理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