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
安慶市事業單位(學校)職工遺屬困難補助政策,包括對象和標準
回復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解答內容: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對象為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或其他親屬,具體如下:
父(包括養父及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歲,無固定收入;或者不滿6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固定收入者。
母(包括養母及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歲,無固定收入;或者不滿5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固定收入者。
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滿16周歲時不再享受定期補助,但仍在中學、中專和普通高校學習的,以及患有精神病或因殘疾喪失勞動能力的,可繼續享受定期補助。
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弟妹)年滿16周歲,但仍在中學、中專和普通高校學習的。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2003年1月1日起統一調整為:遺屬為農業人口或非農業人口的,均按死亡職工單位所在地最低保障標準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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