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自己的公司已經注銷了,想咨詢按照規定公章該如何處置,是否需要到公安部門銷毀。
答:從合肥市公安局治安支隊了解到,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第24條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如因單位撤銷、名稱改變或換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時,應及時送交印章制發機關封存或銷毀,或者按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的規定處理。因此,單位注銷后,需攜帶單位注銷相關證明到單位所在地區、縣(市)公安機關治安大隊進行繳銷。
問:自己的公司已經注銷了,想咨詢按照規定公章該如何處置,是否需要到公安部門銷毀。
答:從合肥市公安局治安支隊了解到,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第24條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如因單位撤銷、名稱改變或換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時,應及時送交印章制發機關封存或銷毀,或者按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的規定處理。因此,單位注銷后,需攜帶單位注銷相關證明到單位所在地區、縣(市)公安機關治安大隊進行繳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