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姓名變更:根據《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第六十八條 姓名登記后,有本規定第六十七條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報變更姓氏: (一)父母離婚、再婚,選取父母另一方及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或繼母姓氏的; (二)依法被收養,選取養父或養母姓氏的; (三)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的。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報變更名字: (一)名字或名字的諧音違背公序良俗、容易造成性別混淆或含義容易被誤解、歧視的; (二)名字中含有《通用規范漢字表》以外字的; (三)依法被收養或收養關系變更的; (四)父母離婚、再婚后,變更未成年子女名字的; (五)有確需變更名字的其他正當充分理由的。 申報變更成年人姓名的,應當由本人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并提交有關變更姓名理由的書面申請、證明材料和居民戶口簿。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變更姓名登記: (一)變更姓名未滿三年再次申報變更姓名登記的; (二)申請變更姓名的人員正在服刑或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其他不具有正當充分變更理由的情形。
2、身份證號碼變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居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居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 如果出生日期有誤需要更正:根據《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第七十三條 出生日期不得更改。確因申報或登記錯誤等原因,造成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與實際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應當由本人或其監護人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更正,并提交確鑿充分的證明材料,以及本人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 能夠證明出生日期登記確屬錯誤的材料包括:原始《出生醫學證明》、可以佐證出生日期的母親分娩病歷檔案等醫學文書、常住人口登記表、戶口遷移證、戶口準遷證等戶籍檔案、人事檔案或其他能夠證明真實出生日期的原始憑證材料。 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更正出生日期登記: (一)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與出生登記時的《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出生日期一致的; (二)已更正過出生日期,無新證據證明已更正的出生日期確實存在錯誤的; (三)所提交的證明材料難以確定戶口登記出生日期錯誤的。 更正出生日期、變更更正性別登記時,應當辦理居民身份號碼變更更正登記。